数学科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厦大数学【2008】21号
第一条 为了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机制,形成学院党政相互配合、协调运转的决策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党政联席会议,加强指挥系统,提高会议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由党委书记或院长召集和主持的研究、审议、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的会议。
第三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根据议题内容分别主持会议。党务方面的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行政方面的会议由院长主持。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由院党委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和院工会主席组成。在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范围为:
(一) 学院定位、发展方向、办学思路、发展规划等重要问题;
(二) 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
(三) 学院工作计划与总结;
(四) 院属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及相关申报意见;
(五) 学院学科发展规划的审定;
(六) 学院教学规划和教学方案的审定;
(七) 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
(八) 队伍建设和人才引进工作;
(九) 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十) 学院行政干部的工作安排和聘任;
(十一)本单位财务预算、决算和资金使用情况;
(十二)资金额度在1万元人民币(含1万元)以上的购置项目和资金分配使用项目;
(十三)劳务分配问题;
(十四)对外交流和合作办学问题;
(十五)评选先进、推荐优秀、申报奖励、批评与处分、推荐免试研究生、学院奖教奖学金评选等问题;
(十六)院党委会、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认为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讨论的重大事项;
(十七)其他涉及学院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原则上每二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工作需及时研究的可随时召开。做出重要决定时,必须有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为有效。会议讨论做出的重要决定,应逐一表决,且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院党政联席会如果涉及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引进等方面的问题,应该就所议事项提前向院学术委员会征求意见。院党政联席会根据事项重要程度分别以简单多数(超过规定与会人数半数)或绝对多数(超过规定与会人员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但采用何种方式,应事先协商确定。在研究讨论问题时,分管的负责人要全面、准确地介绍所要讨论的事项,到会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对某些问题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不能以领导碰头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七条 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者,须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
第八条 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将记录和纪要归档。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纪要》须经党委书记和院长共同签字确认和签发,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全院教职工。《会议纪要》与学院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十条 凡已经党政联席会议决议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已经党政联席会议决议的事项如须修改,应经党政联席会议再次研究通过后方为有效。决议的落实情况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督促和检查,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十一条 严格会议纪律。凡会议讨论的情况和决议的过程,以及会议决定不得外传的事项,任何人不得泄露。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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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