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科学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
厦大数学【2012】3号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学风建设,引导全院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hg8868官方网站本、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奖办法》(厦大学[2003]17号)及《hg8868官方网站本、专科“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厦大学[2003]16号)等规定,本着公平合理、项目简明、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hg8868官方网站数学科学学院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条例》。
第二条: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素质综合测评小组,测评小组组成7—9人(单数),成员应具有充分的代表性,包括学生干部、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普通学生代表等。测评小组名单由学生推选产生,在辅导员与班主任的指导下进行综合测评工作。经学生本人初评、测评小组复评,复评结果经辅导员与班主任签字确认后,报学院学工组审定并予以公示。
第三条: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将写入学年鉴定并记入学生档案,也是评定国家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校院奖学金等类别奖学金及“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学生除了要满足相应奖学金或荣誉称号的参评条件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当学年奖学金及荣誉称号:1、有损害学校或学院形象的言行;2、署名(不论署名次序)公开发表论文有剽窃、假造实验数据或其他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3、在综合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4、受到学院通报批评两次以上(含两次)者;5、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6、旷课达到15节以上者。
第五条:素质综合测评采用量化形式,智育素质占90%,德育素质、文体素质、科研竞赛最高得10分,即每位学生的素质综合测评分=智育素质分×90%+德育素质、科研竞赛、文体素质分。
第六条:智育素质分。智育素质分即学生学习成绩,是衡量学生以学为本、掌握专业知识情况的基本尺度,为引导全院学生刻苦学习、努力钻研专业知识,将学生成绩比例提高至90%。学习成绩为本学年内必修课与院选课各科成绩的加权平均成绩,学生学习成绩由学院教务系统人员负责输入、管理、确认,经系统生成。
第七条:德育素质分。德育素质分是学生在校表现的量化表现形式,是引导大学生遵守校纪校规、以学业为本,致力成为“四有”新人的有效途径。对于在校表现良好,在某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适当加分(最高4分);对于在校表现较差,在某方面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适当扣分(最低-4分),具体情形是:
1.下列情形可以加分:
(1)学生干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经学院考核,按下列标准给予加分,最高2分:
学生会主席、团总支书记、宣传中心主任、党支部书记加1.6-2.0分;
学生会副主席、团总支副书记、宣传中心副主任加1.4-1.8分;
“两会一中心”各部部长、年级负责人、班长、团支书加1-1.4分;
“两会一中心”副部长、副班长、社团负责人等职务加0.8-1.2分;
其他班委、“两会一中心”干事等职务加0.6-1分;
宿舍长加0.4-0.6分,不参加文明宿舍评比活动,取消加分资格;
在校级学生机构担任职务按学院同级别职务加分;
担任多个职务的学生干部,可以酌情再加分,最高0.2分。学生干部加分考核由学院学工组组织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3)优秀宿舍:每两周一次的宿舍安检卫检优秀宿舍每次宿舍成员各加0.05分,校院开展的文明宿舍评比活动,获得表彰的宿舍成员各加0.2分,此项最高加1分。
(4)社会实践:对于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优异者,学院每学年将给予表彰,加分按本条(6)规定执行,国家级1分,省级0.5分,校级0.3分,院级0.2分,此项最高1分。
(5)宣传工作:在校刊、电台及校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及校内外网站上投稿(论文另外计算)被采用者,每篇加0.02分,最高0.2分,负责宣传工作学生干部以10篇为工作量,超过10篇享受本项加分。
(6)受到书面通报表扬或表彰者(校级、院级评奖评优、五四评优获得荣誉称号除外),院级每次加0.2分,校级每次加0.3分,市级每次加0.4分,省部级以上每次加0.5分,国家级加1分,集体加分减半,同一系列表彰以最高等级计分,不累加,本项目最高1分。
(7)为鼓励学生到境内外高校交流,学校组织的一学期(包含一学期)以上的交流学习,每学年加2分作为奖励分,交流一学期加1分,小学期不计。交流期间如有参加活动按该条例施行。
(8)为提倡爱心奉献,树立良好风气,对义务献血加奖励分0.2分;好人好事典型事迹,给予酌情加分。
(9)具有良好的集体荣誉感,主动参加或受班级指派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活动或完成一定任务的(组织活动的学生干部除外),超过4次(含4次)以上且活动过程中表现优异者,每次加0.05分,最多加0.2分。
(10)积极参加学院“阳光工程,学业帮扶”活动的小组成员,完成帮扶计划,效果显著的给予酌情加分,最高1分;积极参加学院“阳光工程,健身计划”活动的同学,完成健身计划,表现突出的给予酌情加分,最高1分。
2.下列情况可以扣分(扣至0分为止):
(1)不参加集体活动(包括班会、班级活动、运动会及学院有关学习、会议、学术报告等)每次扣0.1分。
(2)学生每旷课一节扣0.05分,扰乱课堂纪律或破坏正常教学秩序行为一次扣0.5分。
(3)受学院通报批评一次扣1分。
(4)安检卫检较差宿舍每次成员各扣0.1分;
(5)学生有其他不良表现,经教育不改的,由学院视情节严重给予适当扣分。
(6)学生干部或党员有上述情形者,加倍扣分。
第八条:科研竞赛分。原则上最高加4分。
1.科研奖励分:学生当学年内以单位署名hg8868官方网站数学科学学院发表的学术论文,经学院学工组组织专家评审后认可后可以享受科研论文奖励分,奖励办法是:凡在二类核心期刊1.5分/篇,一类核心期刊刊发的论文3分/篇,被SCI收录的学术论文4分/篇,期刊分类等级以hg8868官方网站公布为准;专著按1分/万字计算,超过4万字以上原则上以4分计算,两人以上合作完成的著作,分数均摊。
2.竞赛奖励分:(1)参加全国数学建模竞赛、美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八校联盟数学竞赛、hg8868官方网站“景润杯”数学竞赛、丘成桐数学竞赛及其他本学科领域内的竞赛,获得名次按以下办法加分:校级前三名名或一至三等奖,分别加0.6分、0.4分、0.2分;省级前三名或一至三等奖,分别加1分、0.7分、0.5分;国家级或世界级前三名或一至三等奖,分别加2分、1.5分、1分。同一次竞赛获不同级别表彰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得累加。(2)参加“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或创业计划竞赛项目在学校选拔入围者每项加0.5分,获得名次的按以下办法再加分:校级前三名或一至三等奖,分别加1分、0.7分、0.5分;省级前三名或一至三等奖,分别加2分、1.5分、1分;国家级或世界级前三名或一至三等奖,分别加3.5分、3分、2.5分。同一成果获不同级别立项的以最高级别立项加分。(3)国家创新性实验获国家级立项加3分,省级立项加2分,校级立项加1分,同一成果获不同级别立项的以最高级别立项加分。
3.学生发明获得国内、国际专利,经专家评审认定,有市场前景的,加2分。
第九条:文体素质分。文体素质分最高加2分。
1.学院组织或代表学院参加文体比赛及各项竞赛的,每参加1项者加0.1分。获得名次者再按如下办法加分:校级1—3名分别加1.0分,4—6名加0.8分,7—8名加0.6分,9—16名加0.4分(获得校级一等奖加1.0,二等奖加0.8分,三等奖、优秀奖或“十佳”加0.6分);获得院级第1名(或一等奖)加0.4分,第2名(或二等奖)加0.2分,第3名(或三等奖、优秀奖、“十佳”)加0.1分。在田径运动会等大型运动会上,破校纪录者加倍加分。
2.参加学校广播体操、啦啦操、舞蹈大赛等需要长时间训练的比赛项目,加参与分0.5分,获奖加分按第九条1项。参加校级文艺晚会、院级文艺晚会加0.2、0.1分。
3.学生以其他形式参加其他类型赛事获得名次或产生一定影响的,加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报学院学工组研究决定是否加分。
第十条:实施办法。各班提供各种违纪查处情况、上课和各种活动等的出勤记录;宣传中心负责提供投稿情况以及征文比赛获奖情况;学习部提供各类知识竞赛及获奖情况,发表论文情况;督导部提供安检卫检及学风建设方面的数据;体育部提供各类体育比赛及获奖情况;文艺部提供各类文艺比赛参赛及获奖情况。
第十一条:《条例》若与学校及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相冲突,以学校及上级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条例》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数学科学学院学生工作组
2012年7月18日
附件
数学科学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登记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 性 别 | | 政治面貌 | |
年级 | | 班级 | | 学号 | |
联系方式 | | |
项目 | 具 体 指 标 | 得分 |
德育素质 (得分: ) | 担任职务 | | |
考核情况 | | |
优秀宿舍 | | |
| 表彰情况 | | |
其他突出表现 | | |
扣分情况 | | |
科研竞赛 (得分: ) | 科研成果 | | |
参赛情况 及成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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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迹 | | |
文体素质 (得分: ) | 参赛情况 及成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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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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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 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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