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科学学院“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
教师工作量核算办法
厦大数学【2016】14号
为顺应教育部“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经费使用政策的调整,继续推动“拔尖计划”的实施,特制订本办法。
1.继续推动“拔尖小班”教学,教学工作量在学院正常课程工作量的计算基础上乘以“小班系数”1.5。系数仅作为绩效参考,与教师聘任课时要求无关。
2.调整“拔尖特设”课程。大幅减少本院老师开设的“特设课程”,改为每学年外聘教师开设4-6门短课程。本院老师开设的“特设”课程乘以“小班系数”1.5计算工作量,外校教师酬金按2015年1月拔尖计划专题研讨会纪要执行,即:开设短课程一般20课时左右,费用由拔尖计划承担,包括:专家国内旅费、在厦住宿费用;讲课费按600元/节,“”及同等专家按800元/节资助,院士讲课费标准由学院据情确定;经费资助总额不超过2.5万。
3. “拔尖计划”导师工作量参照研究生工作量标准执行。大二学生对应一年级研究生,即每个学生按15个工作量/年计算;大三和大四对应二年级和三年级研究生,即每个学生按30个工作量/年计算;学生总数超过3人按3人计算。
4. “拔尖计划”选拔与考核环节酬金由学院经费支付,与学院其它选拔考核工作(如研究生、英才计划、保研等)统筹考虑。
5. “拔尖计划”负责人补贴按原标准继续执行,即:每年2万元,由学院年终绩效支付。
6. 本科生发表论文指导教师奖励按原标准继续执行,即:一般论文2000元,SCI论文5000元,专利3000元,由学院年终绩效支付。
7. 本办法自2016-2017学年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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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日